最新政策!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5〕7号

中央宣传部,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央宣传部。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财   政   部       

2025年1月26日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12日

原文链接: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https://szs.mof.gov.cn/zt/mlqd_8464/2013yljfcs/202502/t20250212_3958361.htm


对纳税人的影响

适用范围:所有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涵盖广告业、娱乐业等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主体行业。

影响:此优惠政策直接降低了纳税人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负担,有助于增加企业现金流,缓解资金压力,使纳税人有更多资金投入到生产经营、技术研发、市场拓展等方面,对文化产业的稳定发展和创新起到积极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