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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
附件1:
优秀文艺成果奖励标准
一、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文艺创作成果
(一)获得中央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1.电视剧、电影奖励200万元;
2.戏剧奖励200万元;
3.网络文艺、广播剧、歌曲及图书奖励50万元;
4.理论文章奖励20万元。
(二)获得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文联等国家部委主办的常设性全国文艺类奖项
1.戏剧类作品
①获得文华大奖的奖励200万元,获得文华单项奖的奖励20万元;
②获得群星奖的奖励30万元;
③获得中国戏剧奖·梅花表演奖的奖励100万元;
④获得中国戏剧奖·曹禺剧本奖的奖励50万元。
2.影视剧类作品
①获得电视剧“飞天奖”“金鹰奖”“白玉兰奖”中最佳电视剧奖等专业级奖项(非个人奖项)的奖励200万元;
②获得电影“华表奖”“百花奖”“金鸡奖”中优秀影片奖等专业级奖项(非个人奖项)的奖励200万元;
③获得电视剧“金鹰奖”“白玉兰奖”中最佳电视纪录片、动画片等专业级奖项的奖励50万元;获得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的奖励50万元;
④获得上海国际电影节(金爵奖)等国际A类电影节优秀影片的奖励100万元。
3.其他各门类作品
①获得茅盾文学奖的奖励100万元;
②获得鲁迅文学奖的奖励50万元;
③获得全国美术展览奖、书法兰亭奖、曲艺牡丹奖、音乐金钟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舞蹈荷花奖中综合性奖项的奖励50万元,单项奖项的奖励10万元;
④获得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等奖项奖励5万元;
⑤获得冰心散文奖等奖项的奖励5万元。
二、获得省级奖项的文艺创作成果
(一)获得陕西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1.电视剧、电影奖励20万元;
2.戏剧奖励20万元;
3.网络文艺、广播剧、歌曲及图书奖励5万元;
4.理论文章奖励2万元。
(二)获得陕西省其他文艺类专业奖项
1.获得陕西省文华大奖的奖励20万元,获表演奖等单项奖项奖励2万元;
2.获得陕西省群星奖的奖励5万元;
3.获得陕西戏剧奖、陕西电视金鹰奖、陕西电影奖、陕西美术奖、陕西民间文艺山花奖、陕西曲艺牡丹奖、陕西摄影奖、陕西书法奖、陕西舞蹈荷花奖、陕西音乐奖、陕西杂技奖中综合性奖项的奖励3万元,单项奖项的奖励1万元;
4.获得柳青文学奖等奖项的奖励1万元。
(三)获得其他区域性省级专业奖项
1.获得影视剧类奖项的奖励10万元;
2.获得戏剧类奖项的奖励2万元;
3.获得文学、曲艺、歌曲等其他门类奖项的奖励1万元。
三、在高平台演出播出或入选国家部委巡演展演的优秀文艺创作成果
(一)戏剧类作品
1.入选国家部委主办的调演、巡演、展演活动的奖励30万元;
2.在国家大剧院上演,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奖励30万元。
(二)影视剧类作品
1.电视剧作品
①在央视一套黄金时段播出的奖励100万元;
②在央视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奖励50万元;
③电视剧在央视一套、八套其他重要时段或在两家一线卫视播出的奖励30万元;
④入选中宣部、广电总局等国家部委重要展播剧目的奖励10万元;
⑤动画片、纪录片在央视各频道播出的奖励10万元。
2.电影作品
①在全国院线上映,票房达到5000万元,给予奖励50万元;票房每递增1000万元,增加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②电影在央视六套播出的奖励10万元;
③对于在头部网络平台播出,取得良好传播效果和社会反响的作品,分账票房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影片奖励10万元。
(三)文学作品
原创文学作品(含网络文学)转化为影视剧并在头部网络平台、卫视及以上公共平台播出,或在全国院线公映的对作者奖励5万元。
(四)戏剧、曲艺、杂技等表演类作品
1.参加央视春晚等重大演出,参照同门类常设性全国文艺类奖项给予适当奖励;
2.在中宣部等国家部委组织的重大文化活动、重大文化项目中,获得奖项或取得良好社会反响的文艺作品,参照同门类常设性全国文艺类奖项给予适当奖励;
3.对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在全国其他平台播出或参加全国性重要演出活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文艺作品,参照同门类常设性全国文艺类奖项一次性给予创作单位或个人适当奖励。
四、奖励原则
一部作品原则上只奖励一次,获得多个奖项,按照就高原则奖励,奖金不累加。跨年度获得更高级别奖项的,按照最高级别奖励标准进行补差奖励。
附件2:
文化事业建设奖补标准
一、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级
1.支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提升等级。对首次获评国家一、二、三级馆的图书馆、文化馆,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已评定且晋升上一等级的图书馆、文化馆,按照差额予以奖励。
2.支持公共文化示范创建。对获评为国家、省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区县(开发区)、镇(街),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优秀示范案例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群众文化品质提升。鼓励群众文化活动创新形式载体,对承办国家级、省级群众文化活动的区县、开发区文旅部门,按照上级奖补资金的10%给予配套补助。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群星奖”的项目主创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建设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对各区县、开发区建设的“城市书房”,正常运营满一年后,按其核定总投资的30%进行补助,每个不超过20万元。
二、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
5.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年度评估合格的,给予每人每年0.8万元补助;
6.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7.对获评国家级、省级非遗工坊、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非遗研究基地、非遗传承教育实践基地、中小学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社会实践基地、非遗特色示范县(区)、非遗特色示范镇(街)和非遗特色示范街区等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8.对市级非遗代表性目录开展记录保存保护工作的,每个项目给予8万元一次性补助。
来源 | 西安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