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IP“小黄人”商标侵权判赔30万——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侵害商标权纠纷

一、    裁判要旨与启示

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还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经比对,本案涉案商标主要识别部分的字母组成、含义、读音均相同,在字形上相近似,鉴于涉案注册商标已经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一般消费者以普通的注意程度易对两者产生混淆,或者认为两者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应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侵害了涉案商标的专用权。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拼多多网店的产品标题和产品图片中使用“小黄人”字样,是用于商业目的,其主要作用是方便消费者能搜索到该产品,吸引消费者进行购买,增加交易机会,其使用方式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认定其对“小黄人”字样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鉴于小黄人商标具有的较强显著性及较高知名度,作为销售者,在购进及销售有“小黄人”标识的产品时,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从已查明情况看,被诉侵权产品的进货及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品价格,可见其并未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二、    案件简介

案件名称: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2020)浙07民终95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昊天

上诉人(原审原告):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5年,尤尼维瑟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在第28类获得“小黄人”“DESPICABLEME”等商标的核准注册,并于2017年授权环球影画公司在中国内地、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非独占使用该注册商标,并授权其以其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的权利。该授权包括涉案电影《DESPICABLEME》(《神偷奶爸》,另译作《卑鄙的我》)和《Minions》(《小黄人》)电影系列。

汪昊天在拼多多注册“果岭里时代玩具店”销售多种涉及小黄人相关的玩具,通过公证处进行电子证据保全后,统计其总销售金额为:1,268,369.61元。

同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大量侵权玩具,并采取扣押措施,现场电脑显示拼多多“果岭里时代玩具店”,执法地址为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且汪昊天为风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及实际控制人。

环球影画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三、    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商标相同,是指被诉侵权的商标与涉案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诉侵权的商标与涉案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还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本案中被诉侵权音乐陀螺系玩具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玩具”属同种商品。被诉侵权音乐陀螺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的标识,起到了标示产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将上述标识与涉案第11782515号注册商标相比对,两者字母的排列方式虽略有不同,但字母组成相同,两者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DESPICABLEME”,为电影《神偷奶爸》(《卑鄙的我》)的英文名称。经比对,两者主要识别部分的字母组成、含义、读音均相同,在字形上相近似,鉴于涉案注册商标已经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一般消费者以普通的注意程度易对两者产生混淆,或者认为两者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应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侵害了涉案第117825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关于上诉人所称其对“小黄人”字样的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的问题。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上诉人在拼多多网店的产品标题和产品图片中使用“小黄人”字样,是用于商业目的,其主要作用是方便消费者能搜索到该产品,吸引消费者进行购买,增加交易机会,其使用方式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认定上诉人对“小黄人”字样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所提证据虽能证明其向其他商家购进被诉侵权产品,但从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价格看,款式为“小黄”的“小黄人音乐陀螺”进货价格为1.00-3.25元/个,其销售价格为7.19元/个,“小黄人”遥控飞行器的销售价格为12.9元/个,而小黄人遥感飞行器玩具授权正品店的价格为59元,鉴于小黄人商标具有的较强显著性及较高知名度,上诉人作为销售者,在购进及销售有“小黄人”标识的产品时,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从已查明情况看,被诉侵权产品的进货及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品价格,可见上诉人并未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因被上诉人所提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上诉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具体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上诉人的经营时间、销售总额较大、侵权行为的性质、法律后果、被上诉人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中的合理部分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30万元(含合理开支),并无不当。

判决结果:

一、维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147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汪昊天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含合理开支);

二、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1475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147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汪昊天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第11782515号“DESPICABLEME”、第146111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停止使用第14052166号“小黄人”注册商标进行产品宣传;

四、驳回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760元,由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汪昊天负担70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汪昊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