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现在越来越多的家长为了给小朋友过一个快乐难忘的生日,会找一些活动策划单位来组织主题生日活动。因此越来越多的商家开始参与到这一细分领域的争夺中,这时有些商家为了吸引家长眼球,促使家长购买自己的活动策划服务,便会去使用哆啦A梦、喜羊羊、黑猫警长等知名卡通形象进行主题场景布置,但很多情况下这些使用行为都是未得到相关卡通形象权利人的授权,如此擅自使用的行为极大可能构成侵权。
最近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实施后,笔者多次接到相关法律咨询,因此通过经典案例的研读对此类行为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首先来看使用知名卡通形象进行场景布置可能会涉及到的被保护的权利种类及责任承担主体。
在(2019)冀知民终232号案件中:富力城公司举办活动现场多处场景中使用“小猪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的玻璃钢雕塑、公仔、车贴,并赠送“小猪佩奇”玩偶、书包、口哨、照相机、手表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富力城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小猪佩奇等涉案美术作品,首先侵犯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以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件,侵犯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在售楼处陈列涉案美术作品复制件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展览权。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现在很多单位或者个人都可能会有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账号,有些活动的举办者会将本单位的活动进行网络宣传,这些宣传活动不可避免的会将现场各种卡通形象等物品拍照上传到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账号上,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相关权利作品。在(2019)冀知民终232号案件中:富力城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及网络媒体上发布了涉案美术作品《PeppaPig,GeorgePig,DaddyPig,MommyPig》多张网页图片,上述网页图片可以清晰的识别小猪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等形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富力城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涉案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上述案件中富力城公司曾主张:“小猪佩奇游园会”活动是由案外人秦皇岛图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腾公司)负责策划及组织实施的,我方与图腾公司在《活动合同》中约定图腾公司保证所组织活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侵权及违法行为,因此应当由图腾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河北高院认为:图腾公司虽然与富力城公司之间存在《活动合同》,但该合同仅能约束图腾公司与富力城公司,且由于“小猪佩奇游园会”活动的主办方仍是富力城公司,故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向富力城公司主张侵权责任并无不当。同样的在(2016)苏民终114号案件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崇安寺公司系涉案卡通人物主题展的主办方,其与每天公司、满庭芳公司就涉案舞台布展存在其他约定,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外不能产生对抗权利人的效力。
但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一方并非没有办法对自己因他人导致自己侵权受损进行救济,仍可以通过当事方当初签署的《活动合同》等协议中关于各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向违约方进行主张损失。例如:在(2017)苏0213民初451号判决书中崇安寺公司就向每天公司、满庭芳公司主张因对方违约导致崇安寺公司侵权而产生损失的费用,并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在(2017)粤53民终1180号案件中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牧马人公司作为《活动执行合同书》的受托方应为涉案活动的举办提供策划组织、布置、设计、制作、安装等工作,并保证提供的策划方案以及设计作品没有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但是牧马人公司未能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侵害了案外人艾影公司的作品展览权,已经构成严重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致使一方公司被艾影公司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而遭受损失,牧马人公司应予以赔偿。
而为个人庆生活动使用知名卡通形象的责任承担与上述案例有所差别,因为我国《著作权法》当中并未规定购买未经授权的产品是违法行为,并且在一定条件下举办者个人的行为还可能符合《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规定,因此个人庆生活动中的举办方个人因活动策划组织方使用了未经授权的产品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导致举办方个人侵权。通常此种情形下的侵权责任由活动的策划组织者承担,一般为提供置景服务和活动场地搭建的商家。因此建议提供活动策划组织,场景布置的单位应尽量拿到相关卡通形象的使用授权,或者开发出自己拥有著作权的产品进行商业服务,并且及时的对自己的作品进行权属登记,方便未来维权使用,比如对于自己的具有独创性置景的图纸等可以尝试进行美术作品登记等。
再来看侵权责任承担的形式,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侵权主体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通常在侵权行为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都会被支持,而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例如:在(2019)冀知民终232号案件中:权利人主张判令富力城公司在全国性报纸、公众号上和售楼处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请求。法院认为:富力城公司的侵权行为对权利人所造成的损害在于著作权财产权益,权利人并无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对权利人的商誉造成了负面影响,富力城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已足以使权利人的权利得到救济,故对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同样在(2016)苏民终114号案件中:艾影公司要求崇安寺公司、每天公司、满庭芳公司在《法制日报》、《无锡日报》上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法院认为:消除影响系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之一,但并非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就必须承担该项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程度要与具体的侵权行为相当。鉴于崇安寺公司、每天公司、满庭芳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权利人损害在于著作权财产权益,亦无证据表明上述侵权行为对相关著作权人的商誉造成负面影响,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民事责任已足以使艾影公司著作权得到救济。故艾影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因此,权利人方在主张侵权人承担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还需要对己方受到负面影响等事实进行举证,而相关活动的举办方等还需要注意对相关权利作品的合理使用,否则使用不当导致著作权人的商誉受损,从而加重自己的责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