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旨与启示
何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系指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行为。
本案中,智驿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运营的iNifotech酒店点播系统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涉案影片,爱奇艺公司主张智驿公司侵害其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智驿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案件简介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智驿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智驿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
案件名称:北京智驿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号:(2021)京73民终1022号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5年爱奇艺公司经授权取得了电影《谜城》(简称涉案影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19年4月29日,爱奇艺公司委托代理人与公证处公证员到位于上海市肇嘉浜路标识为“CitiGO HOTEL”的酒店房间,使用房间内配置的电视播放设备,点击“确认”后,进入iNifotech酒店点播系统界面,页面底端显示有联网图标,依次点击页面上方的“特别推荐”“影音娱乐”“智享生活”“商旅服务”栏目进行浏览,在“影音娱乐”栏目中“电影”项下,可以找到涉案影片并正常播放。智驿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合作运营的上海citigo酒店客房点播系统中向公众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给爱奇艺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令智驿公司赔偿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及公证费333元。智驿公司不服,遂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三、结论
1. 关于涉案行为的法律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信息网络”的定义,即指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智驿公司主张播放过程并未联网,故被诉侵权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范围。对此,爱奇艺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涉案酒店点播系统界面的页面底端显示有联网图标,且智驿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亦显示将乐视电视连接公证处无线网络后才可进行下一步操作,智驿公司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点播系统可在非联网状态下使用,在此情况下,根据优势证据原则,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已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范围并无不当。
2.关于侵权主体认定
智驿公司未经许可通过涉案点播系统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已侵害爱奇艺公司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一,涉案系统中“关于我们”“联系我们”部分载有智驿公司信息及联系方式及网址,登录该网站首页底部亦载明“北京智驿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版权所有京I**备15040550号”等版权信息。
第二,涉案《酒店超级电视系统购销合同》中亦载明涉案系统提供方为智驿公司,提供地点为涉案酒店。
第三,智驿公司抗辩其设备播放界面与爱奇艺公司取证时的播放界面不同,但其举证的设备与涉案点播设备型号并不相同,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
第四,智驿公司还抗辩其产品已脱离其控制,酒店可以随意复制视频文件至存储空间播放。但智驿公司未能提供证明证明其主张,且天津智融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函》《确认函》等亦未说明涉案设备可随意上传视频文件至点播系统进行播放,故智驿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无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第五,本案点播系统并非智驿公司提交的《非独家许可使用协议》中的授权使用平台及客户端,智驿公司关于其点播系统中的涉案影片已获得授权的相关抗辩亦不能成立。综合上述分析,在案证据已形成优势证据证明智驿公司未经许可通过涉案点播系统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爱奇艺公司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关于本案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
电影作品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涉案影片凝聚了导演、演员、编剧等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对角色、剧情、场景等的安排体现出了创作者的选择和判断,具有独创性,符合相应的形式要件,构成电影作品。如无相反证据,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底稿、公证书、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根据涉案影片片尾截图及授权材料等,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认定爱奇艺公司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间内享有涉案影片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4.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问题
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因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因侵权所获的经济利益,但本案所涉侵权行为延伸的场所仅限于涉案酒店,影响范围较小,且涉案影片上映时间为2015年,距离2019年侵权公证取证时间相距较远,故法院将根据涉案影片的知名度、使用范围,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四、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